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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及遗属生活 困难补助人员资格年检和鉴定工作的通知
2017-03-15    点击:38次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及遗属生活

困难补助人员资格年检和鉴定工作的通知



菏定人社〔2017〕6号


各镇(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及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养老金(生活费)、补助费发放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办公室菏办发〔200550号、定人〔20071号和菏劳社〔2003〕162号文件“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离退休养老金、退职人员生活费和遗属补助的,要定期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年审和验证。”经研究确定,现将对全区离退休(退职)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进行年度资格认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审验证范围及有关事项

(一)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的所有离退休(退职)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纳入统筹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即下列人员遗属:(1)区直和镇街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2)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财政供养人员;(3)原财政负担的区直退休人员;(4)原财政供养的镇街中小学在职和退休教师。

(三)本次验证由单位统一组织,通知本单位离退休(退职)及领取遗属补助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年审验证。

(四)对逾期不到者,根据菏劳社〔2003162号文件第一款第三条,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当月停发养老金及遗属补助费,补验后按规定予以补发。

二、年审携带证件和验证方式

年检鉴定范围内的所有人员,由本人持离退休(退职)证(离退休、退职人员)、遗属补助证(遗属人员)和二代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年审和验证。对长期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由所在单位联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镇街人社所)共同到户进行认证。对确实不能来我区验证的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可委托单位政工人员和亲属于每月11号持上述证件到区机关事业保险处通过网络视频 (QQ:2967843640) 验证。

三、有关问题处理办法

(一)自2017年4月起,所有离退休退职人员和遗属补助人员验证后方可领取养老金或遗属补助。确有特殊情况的,由所在单位提前写出书面报告予以说明,并适时补验。凡未按时参加年检的人员,于每月10日前(工作日)到就近镇、街道人社所进行补验。

(二)对死亡不报、冒领、骗取基本养老金及遗属补助的,根据定政发〔2010〕12号之规定:除如数追回冒领金额外,并追究所在单位会计(报账员)、政工人员、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

1、各镇街、区直部门应加强领导,积极配合,通力协作,认真做好组织准备工作,及时通知所属离退休(退职)及遗属补助人员按照规定时间、地点(见附件)参加验证,确保年审验证工作顺利进行。

2、参加年检的人员必须敢于担当,认真负责,确保真实有效。

3、发现一例死亡错查,查验人员给予警告处分,该组所有参加审验人员罚款一个月的工资;发现二例及以上死亡错查,该组所有人员罚款二个月的工资,分管领导及处室负责人罚款一个月的工资,并停止分管和主管该处室工作。

联系电话:18661555303    0530-2223610

附件:1.各镇(街道)人社所地址及联系电话

    2.2017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年审验证

     安排表

                           201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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