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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相关规定
2016-08-12    点击:261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

一、参保范围

1、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2、参保的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

3、参保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人事管理规定确定的参保人员。

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比例为本人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记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组成

机关单位和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1)基本工资,(2)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3)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4)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1)基本工资,(2)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3)绩效工资。

四、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市级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

参保缴费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五、职业年金

建立职业年金,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缴费基数和比例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2、职业年金的计发方式

国办发[2015]18号中规定工作人员退休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

(1)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2)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

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菏政发[2015]28号中规定我市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3、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转移衔接

工作人员变动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随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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