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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2012-03-27    点击:47次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税务行政许可公示资料

 

行政许可名称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7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4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条件:

申请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是在山东省行政区划管辖范围内注册的企业。

(二)申请期限:无

(三)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数量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原件

1

 

2

资质文件: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新闻出版部门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和《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

(3)  国家保密局颁发的《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或相应的批准文件

(4)  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复印件

1

 

3

企业硬件及软件设施一览表

原件

1

 

4

生产设备、生产流程及安全管理制度

复印件

1

 

5

生产工艺及产品检验制度

复印件

1

 

6

保存、运输及交付相关制度

复印件

1

 

7

企业承印发票法律责任承诺书

原件

1

 

8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9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

1

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10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注: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四)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请材料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办理。

二、受理

受理机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工作程序

(一)接受申请: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要求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字确认,当场制作《接受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送达申请人。

(二)受理

1、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项目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

审查机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

工作时限8个工作日

审查程序及内容

(一)审查方式

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

(二)审查内容:对申请人的硬件、软件设备等实际印制发票能力进行核查。主要包括考察发票承印企业硬件、软件设施,如设备生产能力,厂房、库房条件等;考察申请人的生产流程及安全管理情况;考察申请人的生产工艺及质量控制情况;考究申请人的包装、运输及交付情况等。

(三)审查标准:根据每种发票的设计要求及税务部门的需要确定具体标准。

(四)告知利害关系人

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听证

对于该项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审查人员应当提出听证建议。

四、决定

决定机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决定程序: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省地税局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准印证》。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五、送达

送达机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送达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将《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在办理许可法定期限内将决定文书送达申请人。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准印证》。

六、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上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供公众查阅。

七、变更与延续

(一)变更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内容的,应当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提出申请,填制《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以下变更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数量

备注

1

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原件

1

 

2

发票准印证

复印件

1

 

3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4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

1

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5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注: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四)申请方式

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山东省地税局应按照本程序规定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制作《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告。

准予变更的,应当收回原来核发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准印证》,并按规定核发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准印证》。

(二)延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企业印制发票有效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依法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提出申请,填制《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制作《准予延续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延续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延续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告。

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准予延续的,应当收回原来核发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准印证》,并按规定核发新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准印证》。

八、注销

注销机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工作时限:20个工作日

注销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注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二)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

(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注销程序:

对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山东省地税局应当依职权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制作《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收回原核发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准印证》,同时,取消此项许可的有关公告。

 

 

附件:1、《企业硬件及软件设施一览表》

2、业承印发票法律责任承诺书


附件一:

企业硬件及软件设施一览表

设备名称

产地、型号、配置

已有设备年龄

 

 

 

 

 

 

 

 

 

 

 

 

 

 

 

 

 

 

 

 

 

 

注:此表填报与发票承印相关的设施

 

申请企业: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日期:         

附件二

企业承印发票法律责任承诺书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对发票印制企业的各项标准的要求,我申请企业郑重承诺:

一、如果本单位未按照贵局规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发票印制和发票专用品管理,以及成品发票和发票专用品的安全保管制度与措施,出现责任事故的,本单位愿承担与之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如果本单位未按照贵局规定的样式、数量、质量标准印制发票或未按期交货的,本单位愿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三、如果在本单位发生任何与发票印制有关的失密、泄密、丢失票据等涉及国家秘密泄漏的事故,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由于火灾、失窃等原因导致发票损毁、丢失的,企业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相关的法律责任。

五、如果本单位违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印制的其他要求,造成经济损失和纠纷的,本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企业: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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