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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2012-03-27    点击:53次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税务行政许可公示资料

 

行政许可名称: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6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3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  条件

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需要领购地税发票的纳税人。

(二)申请期限:

(三)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复印件)

数量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原件

1

 

2

《发票领购申请表》

原件

4

经法人代表签字或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3

税务登记证副本

复印件

1

 

4

发票专用章、财务章印模

 

原件

 

1

备案

5

申请使用全国统一发票的资质证明

复印件

1

仅限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6

房产、土地证明

复印件

1

自有经营场所的

7

租赁场所的正式发票和经营场所租赁协议

复印件

1

租赁场所经营的

8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9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

1

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10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并加盖企业公章。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申请时请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四)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请材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办理。

二、受理

受理机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工作程序:

(一)接受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要求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字确认,当场制作《接受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送达申请人

(二)受理

1、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

审查机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工作时限: 8个工作日

审查内容及程序:

1)核查税务登记注册经营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是否一致;

2)纳税人如采取租赁形式注册经营场所的,必须提交租赁协议和租赁场所的正式发票原件进行查验,核查出租租赁经营场所的出租人与申请人提供的租金发票的开具人是否一致;

3)核查经营规模及项目;

4)核查税务登记其他基础信息;

5)核查相关资料。

需实地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实施。

四、决定

决定机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工作时限:5 个工作日

决定程序:

(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内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五、送达

送达机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送达程序: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应在办理许可法定期限内将《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领购簿》送达申请人。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应将《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六、公告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在办税服务场所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条件的地方应同时在地税网站上公开)供公众查阅。

七、变更

被许可人改变发票使用数量、增加发票种类的,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填制《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和《发票领购申请表》,并提交以下变更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复印件)

数量

备注

1

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原件

1

 

2

《发票领购申请表》

原件

4

经法人代表签字或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3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领购簿》

复印件

1

 

4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5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

1

适用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

6

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1

复印件应统一使用A4纸张,并加盖企业公章。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申请时请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本程序性规定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制作《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将决定文书和《发票领购申请表》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告。

 

八、注销

注销机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工作时限:20个工作日

注销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注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一)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

(二)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注销程序:

对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职权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制作《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 并由其收回原核发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领购簿》,同时取消此项许可的有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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