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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收支凭证粘贴薄、进货销货登记薄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2012-03-27    点击:3次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发布)第23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税务行政许可公示资料

 

行政许可名称: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3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条件

生产、经营规模小,无建帐能力,且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专业机构或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有困难的纳税人。

(二)申请期限:自核发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三)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复印件)

数量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原件

1

 

2

税务登记证副本

复印件

1

 

3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4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

1

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5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四)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请材料到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办理。

二、受理

受理机构: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所属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受理程序:

(一)接受申请

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要求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字确认,当场制作《接受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送达申请人

(二)受理

1、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

审查机构: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

工作时限:8个工作日

审查内容及程序:

审查申请人生产经营规模,看其是否确实没有建立账簿的能力。

四、决定

决定机构: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决定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县以上地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五、送达

送达机构: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送达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将《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在办理许可法定期限内将决定文书送达申请人。

六、公告

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在办税服务场所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条件的应同时在地税网站上公开),供公众查阅。

七、变更

被许可人改变企业名称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内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制《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以下变更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复印件)

数量

备注

1

变更税务行政许可

申请书

原件

1

 

2

税务登记证副本

复印件

1

 

3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4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

1

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5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县以上地税机关按照本程序规定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制作《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告。

八、注销

注销机构: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

工作时限:20个工作日

注销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注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一)被许可人已具备建账能力;

(二)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生产、经营的;

(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注销程序:

对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县以上地税机关应当依职权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制作《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撤销原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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