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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资质行政许可指南
2015-11-20    点击:14次

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山东省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行政许可条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设[2007]86号)、《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及补充规定》(建设[2001]22号)/(建设[2001]178号)、《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17号)、《〈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施工资质标准》(鲁建设字[2006]16号)等。
申请材料目录: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由企业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制作打印及网络发送);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5.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
  6.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7.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8.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9.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合同,试运行或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
  10.企业相应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11.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变更注册或初始注册需提供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或初始注册表;
  12.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13.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科技进步奖证书复印件;
  14.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发布批准文件及出版物主要页(包括出版物名称、批准部门、主编或参编单位名称、出版社名称)复印件;
  15.专利证书、专有技术发布(批准)文件或工艺包认可、认定、鉴定证书复印件;
  16.ISO9001标准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17.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含发票及含险种的明细表);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18.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按原<标准>提供:业绩基本情况表、合同、图纸交付证明或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19.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20.主要勘察设备发票复印件。
  企业按新《标准》申请资质转正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按本指南第四申请资质升级应提交的申报材料要求办理(申报表在延续打勾):
  企业按原《标准》申请资质转正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仍按建办市函〔2006〕274号文相应要求办理。材料要求如下: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用企业勘察设计信息管理系统4.0以下版本制作);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资质标准中对主要技术负责人有业绩要求的应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4.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变更注册或初始注册需提供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或初始注册表;
  6.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含发票及含险种的明细表);
  7.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8.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9.申请表中所列的企业工程项目业绩证明材料(①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业绩基本情况表。②勘察设计合同中涉及项目名称、规模及设计范围、双方法人签字等相关页复印件。③业主方出具的企业已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者施工图审图机构出具的施工图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材料复印。)
  企业首次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可从山东勘察设计网政策法规栏目里下载/cms/www/generalnews/2371701034188.cgp)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的验资证明或经审计的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4.企业章程;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及任命文件;
  6.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职称证书、主持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
  7.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8.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9.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和非注册人员)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含发票及明细表,样表可从山东勘察设计网下载);
  10.企业的工作场所及必要的技术装备证明;
  11.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技术、安全、档案等方面管理制度文件。
  企业申请一体化资质升级、增项,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3.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
行政许可程序:
  1.企业申请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工程设计(除铁路、交通(含水运)、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海洋工程勘察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乙级及以下资质,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或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转交。
  2.省建设厅受理申请;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按行政许可法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厅长签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许可决定。
  4.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工程勘察、设计(含专项设计)资质证书和证书专用章。
  5.对由建设部审批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由省建设厅勘察设计处初审合格后报分管厅长签字后,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
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行政许可采取专家审查,集中办理,办理期限不超过40天。
  材料要求(材料全部采用软胶装,申请表中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需打印两份,其中一份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行政许可专用章,单位内设机构印章无效。):
  1.申请设计综合资质的,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申请一个行业的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每增加一个行业的设计资质,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涉及铁道、交通(含水运)、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海洋工程勘察等行业的,需另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专项设计资质申请表及附件材料份数要求同上。
  2.附件材料采用A4纸装订成册,并有目录和分类编号;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应按人整理并依照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顺序装订。需要核实原件的,由资质受理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中由核验人签字。其中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有缺页。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无效。
  3.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要如实填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电子版申请表数据未发送至行政许可部门、材料未按要求装订、复印件不清楚、字迹潦草、印章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有权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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